“如何界定执行难,标准是什么?”对此,“基本解决执行难”这个目标可以用“内外有无”4个字来衡量:“内”,就是要解决法院自身存在的消极执行、选择执行、乱执行的问题;“外”,就是使规避执行、抗拒执行和外部干预等现象基本得到遏制;“有”,是指有财产可执行的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;“无”,是指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,结案标准把握不严、恢复执行不畅等问题要基本得到解决。
长期以来,检察机关形成了“重刑轻民”的观念,在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监督方面存在短板。对此,如何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,在民事检察上实现更好作为?
目前民事检察相对薄弱的状况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不适应的。检察机关首先要转变“重刑轻民”的观念,全面平衡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个宪法职责,回应人民群众期待。履行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职责,关键是办案。最高检特别强调,要在办案中监督,在监督中办案,要加大办案力度、提高办案效率,要借助“外脑”帮助检察机关审查专业性很强的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。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还要注重监督效果,要着重体现在引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上。此外,检察机关还要以问题为导向,提升专业能力,注重党风廉政建设,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更高期盼。
对于如何更好规范律师、仲裁、公证等行为的问题,司法部部长傅政华表示,近年来,有少数律师、仲裁员和公证员参与虚假诉讼、虚假仲裁和虚假公证,司法部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规范。同时,健全监管制度,完善律师行为信用记录制度,对律师行业加大诚信规范执业的警示教育,及时公布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,增强广大律师依法执业的自觉性。在关于防范仲裁员参与虚假仲裁、公证员参与虚假公证方面,司法部将加强对仲裁工作的监督指导,加强仲裁信用体系建设和内部的监督,加快推进公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,建立全国公证管理平台,实现公证业务办理的全面登记、全程可控、全网留痕,保证公证质量。
(来源: 人民日报)